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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担保制度替代财产保全制度保护中小型企业正常运转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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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办法:

一、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1.诉前财产保全应具有应急性,而实践中,申请人经常滥用诉前财产保全之权利,如此,容易造成被申请人(中小企业)被一些非应急性的事由而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偶有不当,这会给当事人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产权造成损害。比如,对中小企业的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多户累计超出申请人的请求范围,这会造成中小企业资金无法流动,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3.保全制度与担保制度运用结合度不高,担保制度变得十分僵化。保全不是唯一的手段和途径,而担保则同样可以让申请人“放心”,同样能达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性权益之目的。

4、私刻印章及造假票据等伪合同诉前保全,一经立案应该立马拆除对民企账户的冻结。

二、建议:

一、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的领导理解中小企业之难处和困境,对中小企业多一些宽容。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对中小企业诉前财产保全时能够严格审查,查清申请人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很紧急,评估被申请保全措施的企业是不是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风险,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估,审慎决断。

二、人民法院审慎用权,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避免一刀切式的“一保了知”,采取保全措施前,请人民法院能够考虑一下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性问题。

三、可以灵活运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让申请人不再那么担心被申请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最常见最有效的就是担保制度,企业可以考虑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打消申请人的顾虑和担心,同时还能保障企业能够正常经营。比如:甲公司欠申请人200万元的货款,公司用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保证能偿还申请人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考虑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企业)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企业能够正常经营。

审核意见:
建议由州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