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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劳动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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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办法: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中一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这么一段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和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却普遍存在,尤其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休息期间。究其原因有:

一、虽经七个五年的普法学习教育,看来只是领本书,发了试卷,抄写答案就算普法了。仍然是流于形式,仍然未能培育起法制文化,未能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未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未全面落实。尤其是“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深刻意识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法制在生活中的地位不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基本的及不可逾越的原则。

三、没有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明知故犯,因没有监督与追责,违法无成本代价,上行下效,违法广而频。长此以往,将会动摇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削弱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没有悟透什么叫“政治忠诚”。

四、没有休息休假,持续上班的危害很多。工作倦怠,工作效率也不高,对生理、心理及家庭都有负面影响。鼓动“五加二、白加黑”。滥用“战时状态”及所谓的“战时纪律”。也是打“发展假日经济”的脸。其实大部分时间不是被文山会海所淹没,就是被各种检查、督查、考察所拖累,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服务机关和群众的实际工作上。

建议:

一、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使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找不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依据,政府部门要带头学法。

二、《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人社局应尽职履责,不能失职渎职,发挥监督作用。

三、认真学习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尤其要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不要再以会议落实会议,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四、八五普法学习要落到实处,重点在本部门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要熟悉掌握,普法内容要了解。领导干部入职要考核学法、用法、普法成效。

五、政府部门及行政官员带头,增强法治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审核意见:
建议由州人社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