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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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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贵州省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黔保护地领发〔2019〕1号”文件要求,到2023年底要全面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以上。

一、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意义

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守护自然生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保障,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可确保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产、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黔东南提供生态支撑。让当代人享受到大自然的馈赠和天蓝地绿水净、鸟语花香的美好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

二、全州自然保护地现状

全州共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46个(不含世界自然遗产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国家级13个(自然保护区1个、风景名胜区3个、森林公园5个、湿地公园3个、地质公园1个),省级14个(自然保护区1个、风景名胜区7个、森林公园6个),州级10个(自然保护区9个、森林公园1个),县级9个(自然保护区8个、森林公园1个),总面积55.73万公顷,占全州国土面积的18.39%。全州46个自然保护地,有独立管理机构的保护地28个,有共享管理机构的保护地16个,无管理机构的保护地2个。

三、我州自然保护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体制不健全。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州46个自然保护地,除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管理机构为“管理局”外,剩余43个保护地管理机构均为“服务中心”,另有2个保护地至今没有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自然保护地管理不到位,被中央环保督察反馈要求整改。

2.保护机制不完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安排,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简称: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已经从林业部门调整到生态环境部门,但州级主管部门至今尚未出台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案件移交配套办法机制,基层案件移交查办困难,导致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不及时,影响生态安全。

3.项目审批不规范。随着近年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全州引进了部分招商项目,因招商时未全面考虑自然保护地的约束限制,加上招商项目只需到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且多数招商项目为“三边”工程,导致部分招商项目最后无法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严重影响我州营商环境。

4.管理水平较落后。2019年机构改革后,全州46个自然保护地全部划转到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因原管理保护地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在保护地管理机构)不分流到保护地管理机构,加上林业部门分管领导及保护地主要领导有些刚接触保护地,对保护地业务不是很熟悉,导致管理水平跟不上保护地发展要求。

建议:

一、健全管理体制,实现统一管理。建议由州编办商州林业局,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借鉴省内其他地州(市)保护地管理机构设置模式,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赋予管理职能,完成全州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对全州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管理。

二、完善保护体制,守住生态底线。建议由州生态环境局商林业局,出台自然保护地四类违法行为案件移交配套办法机制,明确案件移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资料、手续等相关材料,证据资料有什么要求,移交手续程序怎么走等,便于基层案件移交查办,依法守住生态底线。

三、联合项目审批,实现有效管理。建议发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选址意见时,联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共同审查,避免建设项目因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而不能落地实施,提升我州营商环境,实现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理。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建议州林业局每年对县级林业部门分管领导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全州自然保护地在保护中得到可持续发展。


审核意见:
建议由州林业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