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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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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位政协委员:

现将2020年12月31日政协第十二届黔东南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政协黔东南州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委员会

委员履职考核办法

(2017年3月31日政协第十二届黔东南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1日政协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实效,依据《政协黔东南州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州政协对州政协委员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委员履职考核的对象为州政协全体委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

委员考核在州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根据《政协黔东南州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试行)》,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委员的履职考核,州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考核的综合汇总上报。政协秘书长负责委员考核的统筹协调。

委员履职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主席会议领导,秘书长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头实施,州政协办公室综合汇总。

2、坚持精简优化流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计其功,实事求是评定打分。

3、坚持定性定量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评相结合,科学反映委员履职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是指委员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主要指州政协委员参加州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各种会议。

(二)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主要指委员参加州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协商议政、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项视察、学习培训、“书香政协”以及庆祝纪念、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等各种活动。

(三)委员提交政协提案。主要指委员个人提交提案、委员联名提交提案。

(四)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主要指委员及时反映其所联系界别和各阶层群众的愿望诉求,参加分组讨论踊跃发言,积极撰写政协理论文章和政协宣传文稿、提供文史资料等。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按照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进行量化计分考核,设定基础分值为6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参加州政协全体会议,凡参加均计30分,不参加不得分,提交大会发言材料的加10分,提交并获得大会发言的加20分。

2、参加常务委员会议,常委全年参加的计12分,缺席一次扣3分,因特殊情况请假并获批准的不扣分;委员参加一次计10分,超过一次的每次加3分,获得会议发言的加5分。

3、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参加一次计10分,超过一次的每次加3分。

(二)参加政协活动

1、参加州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各种活动一次计10分,超过一次的每次加3分。

2、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一次计10分,超过一次的每次加3分;列入培训计划未参加的一次扣5分,因特殊情况请假并获批准的不扣分;每名委员一届任期内应至少参加一次州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提交政协提案

1、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1件计10分,超过1件的每件加3分,被列为重点提案的每件加10分。

2、联名提案提名者计10分、联名者计5分,被列为重点提案的提名者加10分、联名者不加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

1、委员反映社情民意1条计10分,超过1条的每条加3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省、州政协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0分、5分、3分。

州政协办公室应当根据州委关于考核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当优化分值设置,制定年度委员履职考核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切实保证科学反映履职情况、不断提高委员履职实效。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本专门委员会和所联系界别的委员的履职考核,州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综合汇总,原则上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

委员履职考核基础责任分工:

1、委员参加州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由州政协办公室(秘书二科)负责,获得全体委员会议大会发言、常务委员会议发言的情况由州政协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

2、委员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界别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情况,由牵头承办会议的委办室负责,及时交州政协办公室(秘书二科)汇总备案。

3、委员参加州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各类活动情况,由牵头承办活动的委办室负责,及时交州政协办公室(秘书一科)汇总备案。

4、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大会发言书面反映社情民意、参加分组讨论发言、撰写政协理论文章等情况,由州政协办公室(秘书一科)负责。

5、委员提交政协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

6、委员参加州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由州政协办公室(政保科)负责。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密切与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委员的沟通联系,督促委员常态化做好履职记录工作,根据委员履职的日常记录及委员参加各种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按照委员履职考核标准,对委员评定分值,提出委员履职考核得分,通报委员本人进行复核。

第八条  委员可根据本人记录的参加州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复核并确认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考核得分情况。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应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委员履职考核得分情况,报分管副主席原则同意后交州政协办公室汇总,由州政协办公室提交州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委员履职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累计分上不封顶。累计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60分以上为称职。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的运用

1、根据需要,向州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委员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备案。

2、作为届中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

3、作为政协换届时委员去、留的重要依据。

4、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提醒谈话;对连续2个年度履职考核为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诫勉谈话直至免去委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政协黔东南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州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黔东南州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登记表